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某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政罚决〔2025〕1号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你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擅自开挖集体林地修建临时便道和探矿平台,改变林地用途,在工作人员向其发放责停责改通知书后,仍不停止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类证明、违法占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桂花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4044.0元(大写:肆仟零肆拾肆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5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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