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某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罚决[2024]1号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你户未经批准于2019年8月违法毁坏集体乔木林地285.64平方米用于住房建设,在双责审计中被审计组认定为违法图斑。 以上事实有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双责审计“云审查”违法图斑整改工作的函》、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类证明、违法占用林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处罚机关 | 桂花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5日到桂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处理;2.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肆拾贰元肆分(3142.0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5日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