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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索 引 号:dyx037-/2024-0822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桂花镇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文  号: 标  题:桂花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桂花镇人民政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桂花镇人民政府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至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受理阶段责任:依政策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等特困儿童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市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桂花镇人民政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依政策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等特困儿童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市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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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桂花镇人民政府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22〕71号)  高龄津贴申请以户籍信息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市、区)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申请人可由本人或者亲属代为提出,本人及亲属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养老机构或老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代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核对是否符合80周岁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条件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要求发放保健补助,并监督执行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桂花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审核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 号)第九条  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桂花镇人民政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27号)第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第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入户调查、信息核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审查材料(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花名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低保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低保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5.低保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桂花镇人民政府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受理阶段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桂花镇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初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花名册);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救助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5.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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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