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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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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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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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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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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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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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
2024年3月期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和草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占用群众个人和村小组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工程塔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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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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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于2024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3166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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