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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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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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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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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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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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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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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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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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底,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擅自开挖占用新街镇小组集体林地修建光伏板区进场施工道路,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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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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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罚〔2024〕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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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于2024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1096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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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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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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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期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和草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占用新街镇村委会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工程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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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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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罚〔2024〕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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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于2024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4063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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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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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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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初,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占用村小组农户林地建盖畜厩,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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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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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罚〔2024〕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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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于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8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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