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苗** |
于2023年10月,在承包仓屯石场扩大矿区范围项目采购工程勘察(钻探)服务工程项目时未按照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擅自在龙街镇仓屯村委会仓屯小组集体林地上修探矿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38969.28元(大写:叁万捌仟玖佰陆拾玖元贰角捌分)。 |
2 |
刘** |
于2023年10月,在承包仓屯石场扩大矿区范围项目采购工程勘察(钻探)服务工程项目时未按照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擅自在龙街镇仓屯村委会仓屯小组、金家屯小组集体林地及2户农户林地上修探矿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27172.31元(大写:贰万柒仟壹佰柒拾贰元叁角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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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 |
于2023年10月,在承包仓屯石场扩大矿区范围项目采购工程勘察(钻探)服务工程项目时未按照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擅自在龙街镇仓屯村委会金家屯小组集体林地及6户农户林地上修探矿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66004.38元(大写:陆万陆仟零肆元叁角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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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 |
于2021年7月期间,在承包实施大姚瑞翔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屯石场办公区和职工宿舍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在已审批的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即(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罚款:25212.8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壹拾贰元捌角)。 |
5 |
张** |
于2021年7月期间,在承包实施大姚瑞翔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屯石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已审批的临时使用的林地上堆放成品石料和渣土,且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即(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罚款:44983.04元(大写:肆万肆仟玖佰捌拾叁元零肆分)。 |
6 |
文** |
于2021年9月期间,在承包实施大姚瑞翔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屯石场道路硬化及成品仓库修建过程中,擅自在已审批的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即(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罚款:59094.1元(大写:伍万玖仟零玖拾肆元壹角)。 |
7 |
吴** |
于2021年12月期间,擅自在已审批的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碎石机械和道路硬化,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即(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罚款:62254.40元(大写:陆万贰仟贰佰伍拾肆元肆角)。 |
8 |
白** |
于2021年12月期间,擅自在已审批的临时使用的林地上堆放采石石料,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即(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罚款:42870.7元(大写:肆万贰仟捌佰柒拾元柒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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