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政罚决〔2025〕1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郑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6年1月2日
被处罚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本机关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0月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占用龙街镇龙街社区龙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修建仓库。经鉴定,开挖占用林地面积总计1013.67平方米(1.52亩),其中:地类为乔木林地743.68平方米(1.12亩),主要树种为桉树,林种为用材林,亚林种为速生丰产用材林,森林类别划分为商品林,被毁坏活立木蓄积为4.0812立方米,被毁坏林木株数为203株;地类为其他林地(疏林地)269.99平方米(0.4亩),森林类别划分为商品林。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龙街社区龙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大龙政罚告〔2025〕13号)、《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大龙政听权告〔2025〕13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占用龙街镇龙街社区龙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修建仓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2023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4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灌木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其他林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乔木林地:743.68㎡×10元/㎡×1倍=7436.80元;其他林地(疏林地):269.99㎡×3元/㎡×1倍=809.97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00㎡×13元/㎡=0元。
合计共处罚金:7436.80元+809.97元+0.00元=8246.77元(捌仟贰佰肆拾陆元柒角柒分);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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