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黎光伟 性别: 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本机关对你毁坏草地的行为,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9月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毁坏龙街镇鼠街村委会刘李科转让给其个人经营的(林地)草地。经鉴定,开挖草地面积总计428.37平方米(0.64亩)。林地(草地)所有权属鼠街村委会绞苴下村民小组所有,林地(草地)使用权属黎光伟个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大龙政罚告〔2025〕12号)、《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大龙政听权告〔2025〕1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毁坏龙街镇鼠街村委会刘李科转让给其个人经营的林地(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2023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处于被毁草原每亩草地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的罚款:即:(被毁坏草地每亩前三年平均产值地产值)42.36元×7倍=296.52元(贰佰玖拾陆元伍角贰分)。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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