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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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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街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dyx035-/2023-0718008 公文目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发文机构:大姚县龙街镇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6日 文  号: 标  题:龙街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为做好我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大政通〔202012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农办发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联审联管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审批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应通过批准使用方式依法取得。村(社区)站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重要性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落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工作衔接,保持宅基地与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工作弱化

二、成立联审机构,严管审批权限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龙街镇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管联办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

杨金洪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

刘荣恒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福成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刘卫国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金旭东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员:

徐春发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张宏平   龙街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王富成   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任

王学波   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张玉杉   镇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黄开能   镇公路管理站站长

王敬国   龙街供电所所长

吴云清   镇环保专干

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由金旭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徐春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张宏平、王富成、张玉杉、李佳华等工作人员组成,如有工作变动,由接任者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及村(社区)应及时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严格管控,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确保工作连贯性,依法依规开展,提高为民服务效率、预防和制止农村建房违法和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发生,严守耕地红线。

三、明确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职能站所认真履行行业职责,落实宅基地统一管理、联审联批制度、严格对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各村(社区)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压实村干部政策宣传和监管的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具体分工如下:

(一)村民小组职责。履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人职责,在村民小组长的组织下,开好户长会或党员会会议,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特别是涉及利益人的意见,是否占用了公共土地及其他公共资源,按要求及时进行公示。要有会议记录和公示照片。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村(社区)审查农村宅基地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选址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督促指导村民小组是否将农户的建房申请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审查公示后是否有异议,提出的异议及意见是否真实有效。各村(社区)每月要对辖区内递交建房申请的农户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记录,每月20号以前把结果提交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站所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督促通知建房申请人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工作。

(四)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职责。审查用地选址是否符合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镇、村庄规划内规划竣工验收及核实备案。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站所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五)自然资源所职责。审查是否涉及占用农用地并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审查核实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办证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宅基地用地选址位于各类产业规划区或保护区规划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是否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区或保护区规划。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站所的要及时提出意见。

(七)镇人民政府职责。根据上述联审结果,及时召开政府办公会讨论宅基地审批事宜,每月一次,符合审批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予以公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建房申请人住宅建设完毕后,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的要求组织验收。

四、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二)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上级定的标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1.申请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位于村庄规划区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满 18 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2)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3)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用地不予批准:

1)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城镇规划、村庄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其他保护规划的;

2)一户已拥有一处已达到标准面积宅基地的;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4)将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用途的;

5)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6)出售、出租或者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精神,农村宅基地面积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为:

1.城市规划区内,占地不得超过20平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米的面积标准。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等站所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履职尽责,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

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违法用地及占耕建房行为进行监测,发现情况及时进行制止、查处,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各村(社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村(社区)人员、小组长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把好第一道关口,对劝告不听、态度恶劣、及时报告镇领导小组进行查处。对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等违法行为,及时掌握情况和上报县主管部门。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做好流转指导工作,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益。

六、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然资、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主动作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抓好项工作落实。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工作调度,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每月约定联审受理时间为25号,遇周末和节假日顺延。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现后或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由镇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进行查处。

(二)农村公路养护站要按照线路划分做好公路用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合作,加大违法用公路用地建房的执法力度。

(三)若本通知内容与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以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四)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楚雄州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及审批管理三到场要求,切实履行好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监管责任

(五)明确村(社区)书记主任为宅基地联审联批协管员,副主任为具体业务经办人(龙街社区张光平),配合各站所开展相关工作及违法用地的查处。

(六)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按照《龙街镇镇村干部工作失职失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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