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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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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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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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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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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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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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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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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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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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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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06月10日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
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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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人民政府、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
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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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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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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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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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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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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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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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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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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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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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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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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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人民政府、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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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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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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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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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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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07月02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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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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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人民政府、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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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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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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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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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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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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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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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六苴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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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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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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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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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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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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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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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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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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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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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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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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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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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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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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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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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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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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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六苴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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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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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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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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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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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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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办公室、服务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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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镇平安法治办、六苴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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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县直部门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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