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石政罚决字〔2024〕1号 |
李*勇 |
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 |
石政罚决字〔2024〕2号 |
倪*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66.00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陆元整)。 |
3 |
石政罚决字〔2024〕3号 |
崔*利 |
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38664.00元(大写:叁万捌仟陆佰陆拾肆元整)。 |
4 |
石政罚决字〔2024〕4号 |
周* |
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482.00元(大写:叁万壹仟肆佰捌拾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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