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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林草罚决字[2022]第 63 号)

索 引 号:dyx033-/2022-1130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石羊镇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0日 文  号:大林草罚决字[2022]第 63 号 标  题: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林草罚决字[2022]第 63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国兴    性别    

现住址  大姚县石羊镇永丰村委会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3月,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俄刀么房后自家山林内擅自开垦林地种植核桃、花椒;并在开垦的林地内改变林地用途建一水池用于灌溉的行为已经违法。经鉴定,涉案的地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权属为本,涉案林地面积为1、擅自开垦林地面积898.83平方米,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63.82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21230日前恢复植被。

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1.(擅自开垦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3/㎡),898.83x3元;共计人民币:2696.49元。(大写:贰仟陆佰玖拾陆元肆角玖分)。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10/㎡),163.82x10元;共计人民币:1638.2元。(大写:壹仟陆佰叁拾捌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姚县财政局账号:2410630104000154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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