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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索 引 号:dyx028-/2024-0425004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务服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文  号: 标  题: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的办理依据是:

1.《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序号第85号,名称:野生树木移植审批,除80株以上及移植出省的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3.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5〕3号),下放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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