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排水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按规范要求编制;
2.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排水设施立项审查手续齐全。
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文档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延续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及电子稿
|
1
|
√
|
|
|
|
|
2
|
相关企业、产权单位同意迁改的意见或协议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3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4
|
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设计报告书(含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等)(其中:送审稿6份,报批稿2份)
|
原件
|
纸质及电子文档
|
6/2
|
√
|
|
|
|
|
5
|
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6
|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如管线调整规划,规划局批复等),属重大迁改项目的,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复及用地许可等证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