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我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包括可以公开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建议提案,包括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总体情况,办件复文;
(四)财政信息,包括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涉及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在主动公开过程中,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协商,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大姚县信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全部在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只向特定对象公开的除外),还可通过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或利用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大姚县信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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