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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饮水安全保障政策

索 引 号:dyx025-/2022-1215022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乡村振兴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文  号: 标  题: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饮水安全保障政策

(一)评价细则:依据《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的通知》(云水农〔2019〕1号),农村饮水安全的评价细则:

1.水量: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2.水质: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47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3.用水方便程度: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供水保证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不低于95%,其它供水工程不低于90%。

(二)设施管护:

1.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以县域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和水费收缴制度并严格收费,逐步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2.依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人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照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照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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