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由政府统计部门以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区域为对象,以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连结状况为划分依据,认定城镇和乡村。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