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要求,以及《楚雄州统计信息发布共享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是通过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数据楚雄APP、《统计月报》《统计提要》《统计公报》《统计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共享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和开展统计法治宣传。信息发布共享要符合《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成立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位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股室、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大姚县统计信息共享总体方案;
(二)协调和管理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发布共享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布共享办),信息发布共享办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管理制度;
(二)研究完善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工作方案;
(三)组织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工作;
(四)负责大姚县统计信息网络发布工作;
(五)负责大姚县普查统计信息发布共享工作;
(六)负责受理用户咨询和答复意见的反馈;
(七)负责安排相关股室队提供统计数据查询。
第四条 建立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日常维护的分工负责工作机制。局办公室负责统计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的组织编审发布;各股室队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编审、数据楚雄APP、《统计月报》《统计提要》《统计公报》相关数据的提供和审核;普查股负责普查工作动态、普查公报的组织编审发布共享;统计执法队负责局域网络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统计信息坚持先发布、后共享的原则,建立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栏目更新维护归口管理制度,各股室队要按程序及时提供栏目信息。具体栏目归口管理的分工见附件《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栏目分工目录》。
第六条 规范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流程。
统计(政务)信息发布流程为:各股室队(政务)信息→局分管领导初审→局主要领导审定→办公室编号印发、报送州局和县级相关部门、网络发布。
统计(经济)信息、统计分析发布流程为:股室队(经济)信息→分管领导初审→局主要领导审定→办公室编号印发、报送州局和县级相关部门、网络发布。
统计数据发布流程为:股室队专业数据→综合股收集审核→局分管领导初审→局长审签→办公室发布。
其他资料发布流程为:各股室队资料→局分管领导初审→局主要领导审定→局办公室发布或提供。
第七条 信息发布共享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信息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发布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发布”。各股室队还要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敏感信息要报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信息发布共享时间,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的顺序执行,大姚县统计信息(数据)一般在省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本级统计信息(数据)。
第九条 对于社会公众在网络上的来信或提出的问题,原则上由网络信息办通过收文流程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流转,由问题所涉及的股室队提出答复意见(需经分管局领导审定),通过OA系统报网络信息办回复并在网站上加载。
第十条 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的监督、检查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栏目分工目录》
附件: 大姚县统计信息发布共享栏目分工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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