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草罚决〔2025〕9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某某 户籍地址: 大姚县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单位地址: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本机关对你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8日在大姚县金碧镇***使用弹弓猎杀野生鸟类一只,被大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该野生鸟类学名为珠颈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杀害珠颈斑鸠的行为属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大林草罚权告〔2025〕9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属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野生珠颈斑鸠1只(已被猎捕杀害的珠颈斑鸠死体);没收猎捕工具弹弓1把,钢珠15颗;
2、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即:300元/只×1倍=3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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