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发荣委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的提案(第10040127号)已经交由我单位主办,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的建议
建议已经采纳。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加强宣传引导,让消费者更加理性消费。倡导消费者不一次性支付大额服务费用,降低预付款方式的消费风险。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保存消费单证、分期消费、及时维权。探索建立预付款消费冷静期制度,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7日内可就消费者要求实施无理由退款,特殊行业(如教育培训、医疗美容)可延长至15日。通过案例警示、风险提示等方式普及预付消费风险,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二、关于“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建议已经采纳。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合规性。我局将对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经营主体开展业务培训,引导经营单位推行格式合同,设置预付金额上限,明确退费规则(如未消费金额按比例退还)、转让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禁止“霸王条款”的出现。
二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贯力度。进一步规范“预付款”方式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高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置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等要求,依法分类处理投诉举报。完善告知要素,做到规范、准确、清晰告知,切实保障投诉人、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知情权。聚焦“预付式”消费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和工作难点堵点等,针对性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案例分析研判等,强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提升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质效提供有力支撑。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适用于施行日之后成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共计二十七条,涵盖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方面内容。该《解释》的实施,为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关于“完善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议
建议已经采纳。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我局将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结果运用,按照“谁登记、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对通过抽查检查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严格按标准执行。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对符合列严条件的,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