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楚大异【2024】第00251号
当事人:大姚鹏诚中药材种植场等31家市场主体(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附后。
经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大姚鹏诚中药材种植场等31家市场主体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将大姚鹏诚中药材种植场等31家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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