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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第13期

索 引 号:dyx022-/2023-1030001 公文目录:食品药品消费提示 发文机构:大姚县市场监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文  号: 标  题: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第13期

为防止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草乌、附子是有毒中药材,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mg即可使人中毒,2~4mg即可导致死亡;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危害生命安全。草乌、附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若确需使用草鸟、附子,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禁止加工制售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严禁餐饮单位、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等集中就餐场所,加工制售以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人、家庭、单位,不得擅自食用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个人、家庭、单位不擅自加工、不得邀约他人进食含有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

四、中毒急救方法。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五、医疗机构要严格管理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有毒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大监管及防控宣传。各乡镇食安办、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鸟、附子等有毒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要加大对农贸市场、农村集市、转街的巡查力度,禁止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在市场上销售,严防有毒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

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文件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