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州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
三、负责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纪人、经纪机构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督;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
五、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和质量强县战略,参与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六、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开展经营行为规范、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承担12315、12365、12331、12358电话和网络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七、负责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八、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标准实施。
十、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对比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开展能源计量、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本辖区内认证认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依法开展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查处。
十二、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其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标准。
十三、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十四、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专利执法。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食盐安全监督执法、协调、指导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广告业发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除上述职能职责外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能职责。
十八、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跨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大姚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大姚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大姚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大姚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大姚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大姚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大姚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大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大姚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局,由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
4.与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零售、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餐饮服务规划和政策。
6.与大姚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大姚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7.与大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非法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无照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摊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8.与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和行政审批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承担全县市场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广告登记)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收件、现场核查、办理、送达和审核上报及相关报表工作(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除外),开展股权出质登记的行政确认工作,对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查询服务,承担大姚县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大姚县“多证合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管和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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