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82 号)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云公交发〔2013〕27 号)的规定,系统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抓实抓细监管责任,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超标”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对一批正在销售的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非标电动车的危害:少数经销商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擅自加大车辆外观尺寸、提高电机功率、提高蓄电池电压、提高车速、加大座椅违法载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做出了以下要求: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的重量不得超过55KG;必须具备脚踏骑行的功能;额定功率不得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得超过48V;鞍座长度不超过0.35m;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m;车体宽度不超过0.45m。在此提醒广大经销商严把进货质量关,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对合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禁止向消费者进行“不需要驾驶证、不需要佩戴安全头盔、不需要登记落户等虚假宣传”。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义,不购买、不驾驶非标电动车,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此次专项检查,共检查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销售企业5户。目前,检查整治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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