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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索 引 号:dyx022-/2022-0729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市场监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局各行政执法机构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客观、及时地提供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政策法规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局内设执法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所需材料等;

(四)救济方式。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投诉举报监督电话、地址、邮编、邮箱等。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

第八条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的。

第十条 各相关队所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各相关股室队所应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予以更正。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由政策法规股责令相关股室队所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县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