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大市监罚催〔2022〕ZFD032501号
大姚庆丰园餐馆(经营者:刘丽湘):
本局于2021年9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处字〔2021〕第023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00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建王 联系电话:0878-6087090
联系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南塔路25号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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