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我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州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制订全县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实施审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大姚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楚雄州审计局和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大姚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和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中央、省、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县域内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人民政府部门、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绩效进行审计评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职能转变。优化县审计局职责,整合审计监督工作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增强审计监督职能,将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等划入审计局。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和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活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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