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大姚县欣兴超市 | 个人独资企业 | 唐李 | (大)应急罚〔2025〕1号 | 专店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载储存数量。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2项C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500元 | 2025年4月2日 |
2 | 刘忠舜 | 个体工商户 | 刘忠舜 | (大)应急罚〔2025〕2号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9项A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4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大姚县公安局统一销毁)的行政处罚。 | 400元 | 2025年4月2日 |
3 | 曹菊珍 | 个体工商户 | 曹菊珍 | (大)应急罚〔2025〕3号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9项A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4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大姚县公安局统一销毁)的行政处罚。 | 400元 | 2025年4月2日 |
4 | 大姚县龙街镇静宜百货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李芹 | (大)应急罚〔2025〕4号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9项A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2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大姚县公安局统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0元 | 2025年4月2日 |
5 | 大姚县石羊镇云春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王顿添 | (大)应急罚〔2025〕5号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9项A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2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大姚县公安局统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0元 | 2025年4月2日 |
6 | 大姚龙街周银丽百货经销店 | 个体工商户 | 周银丽 | (大)应急罚〔2025〕6号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9项A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2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大姚县公安局统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0元 | 2025年4月2日 |
7 | 大姚福喜烟花爆竹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李树洪 | (大)应急罚〔2025〕7号 | 专店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载储存数量。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2项C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500元 | 2025年4月2日 |
8 | 杜发东 | 自然人 | (大)应急罚〔2025〕8号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9项A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5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大姚县公安局统一销毁)的行政处罚。 | 500元 | 2025年4月2日 | |
9 | 大姚汐乐烟花爆竹店 | 个体工商户 | 邢永芬 | (大)应急罚〔2025〕9号 | 专店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载储存数量。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2项C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1000元 | 2025年4月2日 |
10 | 大姚姜艳梅个体经销店 | 个体工商户 | 姜艳梅 | (大)应急罚〔2025〕10号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9项A级裁量阶次。 | 对其作出处罚款2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大姚县公安局统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0元 | 2025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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