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州县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把“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场秩序,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经营秩序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原则,落实“两关闭”和“三严禁”要求,(“两关闭”即:关闭“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及其他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或专柜)销售的零售点。“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全面实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四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布点,统一安全设施,统一安全标识,统一经营配送),进一步提升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总体布点规划
(一)数量指标控制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原则,严格控制县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科学合理设置县城区烟花爆竹专营店;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点设置,不能突破县下达各乡镇的布点数量,在乡镇街道、小集市等场所达到布点安全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全县设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户。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总数控制在62户以内,其中县城区27户,金碧镇仓街4户、七街3户,石羊镇3户,赵家店镇2户,龙街镇3户,三岔河镇2户,新街镇4户,桂花镇3户,六苴镇2户,三台乡2户,铁锁乡3户,昙华乡1户,湾碧乡3户。实行退一进一,只减不增,零售店退出后的指标,向一个乡镇街区只有一个零售店的乡镇倾斜。
新增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人数大于空出的零售店指标数时,由县行政审批局制定公平竞争、有序报批的甄选审批规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全县不予设置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县城区间控制
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县城布点区间控制,老城区东、西、南、北四条街,以及南横街、丁字街不得布点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建立退出机制
由县应急管理局探索建立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管理扣分制度,按照每个零售店满分100分计,因安全管理累计被扣分达到40分以上(含40分),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销售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在县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
三、布点规划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应符合大姚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还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选址与布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外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表1 烟花爆竹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 目 |
烟花爆竹总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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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kg |
>80 kg且 ≤100 kg |
>100 kg且 ≤200 kg |
>200kg且 ≤300kg |
|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
50m |
60m |
65m |
70m |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
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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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 |
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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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用临时建设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
(二)面积和存放限量
1.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2.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3.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且应同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三)建筑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选择二层以下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梁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构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四)消防和电气
1.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取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取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3.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5㎏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4.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应选择防爆型插座、防爆灯、防爆开关,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或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性绝缘导线。店内外不得设置充电器、烤火器、烧水器等其他电器。
(五)其他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销售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烟花爆竹零售店内统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范粘贴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烟花爆竹零售店内烟花爆竹产品存储总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数量,产品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堆放。产品购销实行流向登记管理,产品名称、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全部登记建账。产品保质期到期后要及时下架,不得销售过期产品。
3.烟花爆竹零售店外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禁火区。警示内容包括:(1)严禁烟火;(2)禁止吸烟;(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机动车辆装卸必须熄火;(5)粘贴(悬挂)30米内严禁燃放爆竹,8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标识及紧急处置措施。
4.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设置生活、住宿设施及明火设施,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批发业务。
5.烟花爆竹零售店从业人员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6.烟花爆竹零售店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7.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四、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乡镇初审。申请人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布点规划控制指标及安全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交由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正式申请。一般在2024、2026等双年的6月份接收申请并开展初审,7月集中复审审批办证,其余时间不接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
(二)县级复审。县行政审批局接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后,牵头组织现场踏勘工作,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乡镇积极做好配合,派出业务技术骨干参与现场踏勘,并本着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职能职责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提出意见。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综合审查;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店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条件审查;县应急局负责对经营人员安全培训取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经营场所标识标牌等进行审查;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零售店房屋设施耐火等级、消防设施配备等进行审查,负责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烟花爆竹零售店消防安全隐患;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属地市场监管所相关负责同志,参与现场踏勘,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储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质量监管;属地乡镇负责县行政审批局接件前的经营人员、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初步审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许可现场踏勘。
(三)许可颁证。县行政审批局依据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复审意见,对标相关法规和本规划进行集中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培训上岗。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参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并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2024年4月20日—5月20日,县应急管理局对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研究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方案。
(二)宣传发动。逢双年5月16日—31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方案及“两关闭”“三严禁”等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进行摸底排查,对乡镇烟花爆竹经营进行初步规划和布点,对有意向业主提交的申请进行实地查看。
(三)乡(镇)初审。逢双年6月,各乡镇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事项开展实地查勘,对照审批表逐条评查,签处评价意见(需参与人员全员签字),并对经营门店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不少于5张)。乡镇初审后,将审批表及照片(电子版以户为单位存储命名)送县行政审批局。
(四)县级复审。逢双年7月31日前,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单位完成现场踏勘复审。
(五)许可颁证。逢双年7月31日前,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符合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行政审批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专人认真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初审、复审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共同维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秩序和安全。
(二)严格许可把关。各乡镇和县行政审批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布点规划等文件政策,认真落实“两关闭”“三严禁”工作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选址、安全距离、房屋结构、平面布局、消防和电气以及其他安全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坚决杜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批颁证和日常监管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法定职责,落实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要求,合力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初审、现场复审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出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存储、制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附件:1.大姚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表
2.大姚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3.大姚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核查表
附件1
大姚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表
乡镇 |
零售店规划数(个) |
备注 |
金碧镇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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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镇 |
3 |
|
六苴镇 |
2 |
|
新街镇 |
4 |
|
龙街镇 |
3 |
|
赵家店镇 |
2 |
|
三岔河镇 |
2 |
|
昙华乡 |
1 |
|
桂花镇 |
3 |
|
三台乡 |
2 |
|
湾碧乡 |
3 |
|
铁锁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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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62 |
附件2
大姚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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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营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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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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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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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自有 □租赁 |
经营场所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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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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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单位条件 |
1. 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实行专店经营、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设置明火设施;4.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游泳馆、文物保护单位、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施)保持100以上的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必须设置统一样式的门面招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理制度、证照上墙;6.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进货台账;7.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8.签订大姚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承诺书;9.近两年内没有与烟花爆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10.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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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配备 |
灭火器:有□, 个,共计 公斤,无□;消防水:有□, 公斤,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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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在提交本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卡)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搬运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销售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大姚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承诺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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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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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人民政府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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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行政 审批局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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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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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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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如有不符,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字迹工整、清楚。 2. 申请单位认真填写后,及时将此申请表送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大姚县行政审批局。 3.大姚县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勘验,作出现场勘查勘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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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大姚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核查表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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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店名称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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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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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址 与 布 局 |
1.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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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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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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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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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烟花爆竹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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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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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出入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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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烟花爆竹零售店应独立专店设置,店内严禁设置生活、住宿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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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等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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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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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核查记录中注明店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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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禁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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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结 构 |
13.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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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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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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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顾客进出及搬运产品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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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气 与 消 防 |
17.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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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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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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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严禁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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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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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相应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水,灭火器和消防水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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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方 面 |
23. 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要符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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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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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是否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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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可移动式专用安全储存仓库、专用可拆装板房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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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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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参与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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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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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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