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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索 引 号:dyx020-/2024-0312002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2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具体工作要求,深刻汲取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楚雄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楚安字〔2024〕4号),县应急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州应急管理系统范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成效,县应急管理局成立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担任,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二、整治范围

(一)危化品

1.危险化学品,突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防火防雷防静电等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油气罐区、非法违法“小化工”等专项整治,推动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严防高风险区域人员聚集,强化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以及检维修、试生产、开停车安全管控和油气储存企业风险评估,加强线上监测预警和线下明察暗访,坚决防止起火爆炸等事故。

2.烟花爆竹,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等环节安全管控措施,全面排查整治超人员作业、超药量储存、经营超标违禁产品以及连片经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式零售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黑窝点、小作坊及非法储存、运输、经营行为。

(二)非煤矿山

全州非煤矿山矿区办公楼、综合服务楼、联建楼、集体浴室、员工食堂、礼堂及宿舍、矿灯房、工棚、车间、仓库、厂房、地面变电所、压风机房、通风机房、井筒周边等地面建筑场所。

(三)工贸

1.聚焦服装服饰、文教娱乐用品、塑料制品、食品等生产企业,家具生产加工、经营储存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聚焦从事保温材料生产等火灾风险较高的企业,涉及生产或使用海绵、泡沫等易燃可燃物品的企业。

3.聚焦工贸企业3层及以上和住宿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企业。

4.聚焦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多种混合设置等人员聚集、多种风险交织叠加的经营场所。

(四)办公区域

聚焦办公区域电器设备、电线搭接与老化、灭火器摆放与检查、易燃可燃物、职工食堂用火用电、烟头熄灭等。

三、整治重点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未配置相应消防设施器材。

4.动火作业现场与周边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和未设置防止焊渣火花溅散渗落的地下和周围严密围挡设施。

5.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6.不具备作业环境(直接在裸露可燃物上作业、五级及以上风力室外作业、现场具有难以彻底管控的火灾或爆炸风险)进行动火作业。

7.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8.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

9.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舍管理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5.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6.建筑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且未在首层采用乙级防火门对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保持关闭状态。

7.建筑常闭式防火门没有保持在关闭状态或防火门不能正常关闭。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阳台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3.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四)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

3.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使用。

4.灭火器过期、报废或被挪用。

5.应急照明、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检查要点,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大排查,重点对照《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附件4)和《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附件1)开展检查,查清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对单位自身排查能力不足、整改质量不高的,要加强指导帮扶力度,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参与排查。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难以整改的,制定隐患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作为攻坚整治对象,督促相关单位场所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集中开展警示教育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

(四)集中开展大培训活动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突出工贸、危化品、非煤矿山等领域,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焊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行动期间,组织已登记备案电气焊工开展一次作业安全专题培训。结合行业特点,督促行业领域单位严格落实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针对性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和春节后复工复产专题消防安全培训。

(五)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结合本行业实际,成立行业督导组、执法小分队,分地区集中开展督导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2月25日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结合实际细化和印发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召开会议作出专题部署发动,向社会广泛发布消防安全大整治公告,形成强大除患攻坚声势。督促指导“三类重点场所”完成自查自改工作。

(二)重要活动除患攻坚(2024年3月中旬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全面加强全国两会消防安全防范,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化排查整治,持续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阶段评估(2024年3月底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组织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阶段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并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深化开展整治行动。对验收评估不合格的,要进行重点督办。

(四)巩固提升(2024年6月底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持续开展“七大行动”,针对前期上账隐患问题,加强督促整改销号,健全闭环整改流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聚焦三类重点场所,探索健全火灾风险突出行业领域“全链条、全环节”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从管理上、人员上、设施上、制度上解决根本性问题,从本质上提升消防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狠抓整治行动工作质效,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统筹,精准治理。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要统筹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国两会火灾防范工作等重点任务,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针对性开展治理,全力维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相关科室要将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

2.大姚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进度表

3.大姚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门排查一览表

4.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附件1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

单位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县(市) 路 号

单位类别(可多选)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其他类型人员密集场所

2、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多种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具有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3、九小场所:¡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其他小规模经营场所

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是 ¡ 否¡

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 ,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 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是 ¡ 否¡

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是 ¡ 否¡

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是 ¡ 否¡

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

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是 ¡ 否¡

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是 ¡ 否¡

安全疏散条件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是 ¡ 否¡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是 ¡ 否¡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是 ¡ 否¡

地上和地下共用疏散楼梯,且未进行防火分隔。

是 ¡ 否¡

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是 ¡ 否¡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是 ¡ 否¡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是 ¡ 否¡

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是 ¡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消火栓。

是 ¡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使用。

是 ¡ 否¡

其他

“ 三合一”违规住人。

是 ¡ 否¡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是 ¡ 否¡

搭建临时建筑或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是 ¡ 否¡

自查发现 其他隐患

整改情况及计 划

责任人(管 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大姚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消安委/部门章): ;审核人(消安委/部门责任领导): ;填报人: 时间:

动员

部署

方案制定情况

动员部署情况

研判突出消防风险情况

大 整 治 、 大 排 查

项目

发现隐患数和整改

行政处罚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 业和生产经营。

(二)安全疏散条件 不足。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 和广告牌。

其他

个人

罚款 (元)

检查单 位

隐患

整改

检查

单位

隐患

整改

检查

单位

隐患数

整改

检查单 位

隐患数

整改

1.“ 九小场所”。

2. 多业态混合生产 经营场所。

3.人员密集场所。

大曝

媒体类型(名称)

曝光单位数量(个)

大培

培训单位(个)

培训个人(人)

大演

修订预案(份)

演练(次)

大约

提示函(份)

约谈单位(个)

大督

督导县市/乡镇(个)

督导单位(场所)(个)

发现和交办问题(个)

督办整改(个)

亮点

特色

特色做法与典型案例: 1. …… 。2. …… 。3. ……。

填表说明: 1.“ 九小场所” 。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二)多业态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 ,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 企业等场所。(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附件3

大姚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县市、部门排查一览表

填报单位(消安委/部门章): ;审核人(责任领导): ;填报人: 时间:

序号

单位场所名称

地址

负责人及电话

排查发现问题描述(含自查、排查)

整改和管控情况

描述

排查人

电话

附件4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民用建筑不应设置以氨为冷媒的冷库;其他冷媒形式的冷库不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下楼层,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冷库库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采用乙级防火门。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商场、集贸市场

(1)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宾馆

(1)宾馆是否设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米。

(4)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7)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规私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4)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