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及时处置我县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文物的危害和影响,根据文物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突发性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全县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遭盗窃、盗掘、损毁、火灾、丢失的事件。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博物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3 工作原则
3.1 预防为主 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细致排查各类文物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
3.2 依法管理 文物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3 属地负责 处置文物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涉及文物的突发事件负总责,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文物突发事件,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 快速反应 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应相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 应急组织及职责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其他班子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副总指挥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文物行政机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4.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1.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具体执行等工作。
(2)及时向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和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3)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拟确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实施发布。
(4)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
4.1.2 县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协调和指挥工作,及时向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和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协调信息发布等工作。
(2)文物行政科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不可移动文物、文物收藏单位因自然因素及人为非故意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理工作县文物管理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突发事件的善后业务与技术处置指导工作。
(3)文物行政科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4)文物行政科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由人为因素引起的文物违法行为、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
(5)财务室负责应急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
(6)组织人事协调纪委对文物博物馆单位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5 预防和预警机制
5.1 预防预警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5.2 预防预警行动
(1)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应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
(2)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应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工作措施。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
(3)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尤其是旅游旺季,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4)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文博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文博单位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5.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应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岗位职责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在出口和主要通道要设置识别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6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6.1 重大突发事件(I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馆藏一级文物丢失、损毁的,或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2件(含2件)以上的。或馆藏三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含5件)以上的,或馆藏文物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的。
6.2 较大突发事件(Ⅱ级)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2件(不含2件)以下的,或馆藏三级文物丢失、损毁3件(含3件)以上的,或馆藏文物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的。
6.3 一般突发事件(Ⅲ级)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馆藏文物丢失、损毁的。
7 应急响应
7.1 应急预案启动
(1)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预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文物局、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
(2)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县文物行政部门,县文物行政部门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州文物局、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州文物局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7.2 信息报送
7.2.1 基本原则:(1)迅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应同时多级多头上报,其中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间不得晚于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40分钟。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知道事件发生后60分钟。(2)真实。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3)全面。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要防止片面性,避免了解不全面,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7.2.2 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2)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3)事件原因分析。(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2.3 报送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应附音像资料。
7.3 指挥和处置
7.3.1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7.3.2 县文物局行政主管部门各科室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7.4 信息发布
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8 后期处理
8.1 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博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和受损文物的保护工作。
8.2 事件处理结束后,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
8.3 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8.4 奖惩有关人员。
9 应急保障
9.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9.2 物资保障
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物资放在交通便利、储运安全的区域。
9.3 人员保障
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应组建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各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4 宣传、培训保障
加强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突发事件预案的普及工作,公布应急指挥部和接警电话(0878-6222311),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等常识,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积极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配合和快速反应能力。
10 附则
本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和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姚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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