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楚雄州粮食应急预案》以及《大姚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我县境内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Ⅳ级)、乡(Ⅴ级)两级。
1.2.1 县级(Ⅳ级):在我县较大范围或金碧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乡级(Ⅴ级):在我县一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 县人民政府认为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按照州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负责,坚持统一调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坚持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纪律严明、规范有序、有效运转。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融媒体中心、农发行大姚支行、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担任。
2.2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2.1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2.2.2 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向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理情况,如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即时请州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2.2.3 组织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配合实施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2.4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2.5 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管理和物资储备股、粮食调控股股长、县应急局救灾救济股股长组成。其职责如下:
2.3.1 根据应急状态下县内外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3.2 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2.3.3 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草拟相关文件和简报;
2.3.4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3.5 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执行好动用和调供计划、市场粮油价格监测和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管,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运输及调入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计划和调供计划。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协调应急粮食的运输和道路保通。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县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和粮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县统计局: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粮食批发、零售等粮油价格的变动情况及消费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应急新闻处置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舆论,负责组织、协调粮食应急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应急新闻报道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加强网上舆情监控、研判和处置,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粮食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农发行大姚支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应急所需粮食贷款。
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应急粮食调运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和州内外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3.2 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2.1 较大范围内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我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先动用我县常规储备动态管理的成品粮(大米)、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库存,其次动用县级储备粮库存,再次向州申报动用州专储粮库存的顺序进行。需动用我县常规储备动态管理的成品粮(大米)、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库存粮油或县级储备粮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研究动用。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州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有关粮食应急程序下达指令组织实施。动用县级储备粮5万千克以下的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动用县级储备粮5万至10万千克(含10万千克)的,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10万千克以上的,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动用。动用州级储备粮时,按照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粮食调拨命令书组织实施。县、乡(镇)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2 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 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必要时,经县委宣传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责。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安排动用州级储备粮。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其他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小集镇)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我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乡级(Ⅴ级)应急响应
当在某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分析研判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关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大姚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相应的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和企业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储备规模,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油。
5.1.2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应急响应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下,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有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销售应急网络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粮食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业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州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2.5 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按照全县粮食生产区域布局情况,建立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粮食生产的需要,由县农业农村局掌握、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并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金碧镇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讯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姚县支行会同县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应急动用常规储备动态管理的粮食或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县支行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购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及商品粮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姚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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