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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dyx020-/2023-0317006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安全是旅游产业发展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的危害,规范我县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促进相关方面快速反应,采取急救措施,妥善处理全县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根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文化旅游部《旅游突发公共应急预案》、云南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关于发布云南省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楚雄州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的界定

1.3.1  重大涉旅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受伤10—29人的涉旅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涉旅安全事故,或其它因重伤过多、影响较大和涉外(港、澳、台)等旅游事故。

1.3.2  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或受伤30人以上的涉旅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涉旅安全事故,或一次性造成游客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涉旅安全事故。

1.3.3  特别重大涉旅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涉旅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涉旅安全事故,一次造成游客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涉旅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前的应急准备阶段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反应阶段。

2  应急反应原则

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要求按照快速、高效、有序、务实和有利于减轻旅游者等受害人及单位的损失、减轻对大姚旅游形象的影响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理。

3  报告制度

3.1  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当事人(指游客、接待旅游者的饭店或景区工作人员、司机、旅行社导游等)或目击者以最快的速度就近向110、119、120和本单位、有关部门报案,单位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2  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伤亡情况不清且社会影响严重的涉旅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分别将事故快报传真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传真上报至州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和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3  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损失程度、事故救援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和初步原因分析。

3.4  出境旅行社若在境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领队要及时向组团社及有关方面报告,有关组团社要立即向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省、州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尽快协调解决。

4  事故救援、查处工作

4.1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携带相关设备和器械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将伤员迅速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根据伤情需要,重伤员在经医院紧急处置并同意后,可转送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抢救。对于重伤员的抢救,要把救治责任落实到人,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

4.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

4.2.1  发生重大涉旅安全事故,事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并设立工作组,迅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取证和善后工作。

4.2.2  发生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发生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且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性质较为恶劣的涉外旅游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救援工作在州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好相关工作。

4.2.3  特殊情况,按照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4.2.4  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费用垫付原则:

一是团队、散客乘坐交通工具(铁路、民航、船舶、车辆、索道等)发生事故,承运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二是在景区、饭店、餐馆发生事故,景区、饭店、餐馆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三是发生的其它事故由客源组织方先行垫付。

以上各项费用待事故责任确定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5  宣传报道

事故发生后,在县或州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及政府办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组织工作,宣传报道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处理动态、事故原因等信息。

二是根据需求,草拟新闻通稿或接受采访,向外发布信息、统一口径。

三是根据情况提出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意见,经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是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努力挽回影响。

6  善后工作

6.1  事故发生后,相关管理部门(如交警、消防、公安、法院、保险等)应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及时作出事故鉴定,为游客出具相关证明,并督导相关方面按法定标准进行赔付。

6.2  客源组织方(散客由车方或景区、饭店,团队由旅行社)负责与组团社及游客家属联系,做好伤者医疗护理和相关家属的接待工作,以及死者遗体的运送或火化、保险理赔的牵头组织工作。死者遗体一般就地火化,穆斯林死者及时联系通知其家属,伤员视病情经医院同意及家属或本人提出要求可送回居住地治疗,行前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县公安局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为海外伤病员离开大姚及国内伤病员返回大姚提供方便。

7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7.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县长,副组长为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成员为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民政局、县委统战部(含民宗、外事、侨务、台办)、县财政局和各乡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我县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相关协调工作。

7.2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旅游安全工作重在防范。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安全教育,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制,认真做到思想到位、部署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县应急局: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对景区、车站、道路、宾馆饭店等单位和场所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各负有旅游安全责任的部门调查处理涉旅安全事故。

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严格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到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负责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导消防问题整改,强化消防措施,查处火灾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和养护,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出现重大坍塌、飞石等事故。负责车辆、船舶营运管理,审定旅游客运资质标准,审批旅游客运资格,纠正旅游客运违章经营行为。

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县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农家乐、餐厅及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事故中的伤病员进行及时救治。

县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负责事故中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安排报道我县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保证新闻的真实性。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我县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处理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减轻事故对我县旅游形象的影响。

县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有一定的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处理所需的装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各自管辖的自然和人文景区内的安全整治工作,督导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防止发生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

县民政局、县委统战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相关海外游客、华侨(台胞)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做好旅游行业相关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工作。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各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单位承保的保险,对重大涉旅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保险理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旅游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对涉旅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对涉旅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旅游企业制定《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监督旅行社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汽车,并与法人签订书面营运合同。负责将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达标作为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的重要内容。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应急事故处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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