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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dyx020-/2023-0317005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确保县城和乡镇集镇正常的生活用水需求,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协调、高效应急处置的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应急处置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停水带来的影响和不安定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大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姚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城和乡镇集镇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县城供水事故应急处置的管理指导工作,各乡镇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4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1.4.1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

1.4.2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权威性。

1.4.3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或违规操作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4.4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1.4.5  本预案适用于五级以上地震、洪水和滑坡泥石流冲透、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造成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

1.4.6  各供水企业是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责任主体,企业内部职工必须服从指挥,积极参加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7  各级应做好因暂停供水而可能发生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工作,把暂停供水引发的社会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之中。

1.4.8  在开展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不得推诿回避。

1.4.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供水管道爆裂喷水时,应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6222366。

2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组建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及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成立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水务的副县长任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楚雄大姚供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对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向指挥长提供应急处置建议。

2.2  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2.2.1  负责对供水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决策指挥。

2.2.2  组织各职能部门对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协助,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

2.2.3  对各职能部门成立应对自然灾害防治小组情况、相关装备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检查。

2.2.4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供水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

2.3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组成及职责

各供水企业在现有职工中应组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供水设施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负责对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各供水企业负责人统一指挥。在实施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时,首先对主管道进行处置,优先对政府机关、医疗部门、学校、人员居住密集区域的管道进行抢修。

2.4  供水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

供水事故应急物资分别由县自来水厂、县蜻岭自来水厂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储备,由各单位管理调配使用,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在事故应急处置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单位与单位之间借用应急物资将实行有偿使用。各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品种应齐全、有相应数量、性能应保障良好。

2.5  供水事故应急经费的承担

供水管道的修复经费,按照“谁损毁、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因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所发生的经费,一次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供水企业和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一次超过10万元的请求县财政补助或向上级争取救灾资金解决。

2.6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结束

2.6.1  县自来水厂或县蜻岭自来水厂根据供水事故发生情况,需要启动与结束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时,应书面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的启动与结束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务的副县长决定,一般事故(Ⅳ级)的启动与结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决定。

2.6.2  各乡镇集镇供水的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决定。

3  供水事故等级的划分

供水事故等级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3.1  供水特别重大事故(级)

供水事故恢复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确定为供水特别重大事故。

3.1.1  因地震、洪水和滑坡泥石流冲击、原水污染、恐怖破坏等,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7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3.1.2  县城和乡镇集镇供水原水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因水质而造成传染性疾病爆发,一次性发生死亡30人以上。

3.1.3  取水水库垮塌导致供水原水减少50%以上或枯竭。

3.1.4  管径大于DN400的供水主管道多处爆管、供水消毒设备、净水建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或净水消毒物严重泄漏,在30日内难以修复处置。

3.2  供水重大事故(Ⅱ级)

供水事故恢复费用在50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确定为供水重大事故。

3.2.1  因地震、洪水和滑坡泥石流冲击、原水污染、恐怖破坏等,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7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3.2.2   县城和乡镇集镇供水原水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因水质而造成传染性疾病爆发,一次性发生死亡10人以上。

3.2.3  取水水库垮塌导致供水原水减少40%以上或枯竭。

3.2.4  管径大于DN400的供水主管道多处爆管、供水消毒设备、净水建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或净水消毒物严重泄漏,在10日内难以修复处置。

3.3  供水较大事故(级)

供水事故恢复费用在30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确定为供水较大事故。

3.3.1 因地震、洪水和滑坡泥石流冲击、原水污染、恐怖破坏等,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连续7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3.3.2  县城和乡镇集镇供水原水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因水质而造成传染性疾病爆发,一次性发生死亡3人以上。

3.3.3  取水水库垮塌导致供水原水减少40%以上或枯竭。

3.3.4  管径大于DN300的供水主管道多处爆管、供水消毒设备、净水建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或净水消毒物泄漏,在5日内难以修复处置。

3.4  供水一般事故(级)

供水事故恢复费用在3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确定为供水一般事故。

3.4.1  因地震、洪水和滑坡泥石流冲击、原水污染、恐怖破坏等,造成500户以上居民连续7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3.4.2  管径大于DN100的供水主管道多处爆管、供水设施被盗、供水消毒设备在5日内难以修复处置。

3.4.3  净水车间的消毒系统停止工作12小时以上,供水水浊度超过水质标准。

4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响应

县城和乡镇集镇供水发生供水事故需要启动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4.1  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停止相关水库的供水。

4.2  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启用其它备用水库供水,各供水企业应做好事故区域以外片区的供水调配工作。

4.3  各供水企业应对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固和事故等级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和先期处置。

4.4  县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启动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等级。并在媒体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发生供水事故的原因、计划恢复供水的时限等,通知各用水居民做好储水应急准备、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或由各用水居民采取临时解决生活用水措施。

4.5  供水设施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应立即开展对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

4.6  原水被污染无法消毒净化时应停止取水,净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过滤池水质未达标时应停止供水,污染水排放对生态将造成危害时应作妥善处置。

4.7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调配运水车、消防车等为重点单位开展送水工作。

4.8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由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的领导宣布本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结束。

4.9  供水事故小于一般事故(Ⅳ级)的,由各供水企业负责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应分别向各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5  预案管理与更新

5.1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2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姚县供水事故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