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云南省和大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姚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局)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政府预案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2)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局报告。县消防救援队伍及企业建立的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抢救被困人员、重危区和轻危区人民群众生命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以快制快,果断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具有快速扩散、爆炸、燃烧的特点,处置行动应当做到接警速度快、到达现场快、准备工作快、疏散人员快,正确采取措施,科学进行研判,迅速果断处置。
1.4 适用范围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爆炸、火灾事故。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重特大事故。
1.5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跨乡镇或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县应急局认为需要启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大姚县人民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楚雄大姚供电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警大队、县发展改革局、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工作职责: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必要时报请县安委会领导协调县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下设抢险救援、应急疏散、交通治安、环境监测、医疗救护、通信信息、专家技术、物资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局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工作职责: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各类事故先期处置的综合协调,编制和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安委会审核后发布实施,监督、指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与救灾协调和预案管理股共同组织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危化企业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演练等基本信息台账,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准确的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县应急局提请县安委会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参与部门的职责如下:
县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运输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警戒,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和周边治安管控,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石油液化气经营、储存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事故造成的饮用管路的保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及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风险管控。
楚雄大姚供电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电力安全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堵漏、灭火、洗消等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处置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及后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的保障。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管制。
武警中队: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请求,组织驻(警)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等气象资料。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日常监管
3.1.1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县应急局综合监管职能,运用监控信息平台为应急救援提供便捷条件。
3.1.2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日常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制度和监控办法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重特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3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主体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告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县应急局要及时汇总上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政府、县安委会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自然灾害、治安事件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
3.2.2 报告内容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立即将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性质、类型、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和现场伤亡情况,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及对周边的影响,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救援情况。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事故发生地要向县应急局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3 报告时限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Ⅰ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立即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级有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应急局及时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3.2.3.2 发生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在接报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分别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级有关部门视事故危害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3.2.3.3 发生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3 预警行动
县应急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县应急局、县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好应急准备工作,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研判事态、管控风险。
县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一般(Ⅳ级)安全事故响应
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10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现场指挥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局有关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办法,乡镇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设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县应急局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乡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重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
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10人以上50以下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拟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以下现场处置工作:县应急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及时收集并上报各类信息;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进行治安管控及交通管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事故区域内石油液化气经营、储存及饮用水管路的隐患排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保通工作;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医疗救治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处置等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所需的气象资料;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火灾防火和现场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楚雄大姚供电局负责所需电力安全保障。其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4.3 重大(Ⅱ级)安全事故响应
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50人以上100以下人被掩埋、中毒和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拟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较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中明确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4 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响应
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和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拟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较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中明确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更为详细、具体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2 应急保障
5.2.1 救援装备保障。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包括抢险救援消防车辆、常备电源、消防设施、检测检验、防化服、隔热服、避火服、防毒面具等救援装备。
5.2.2 救援队伍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专兼职救援队伍,生产规模较小,不具备自建自救条件的,应当按照就近就地原则与相邻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依托,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机构,落实救援人员,为应急力量调用提供保障与支持。
5.2.3 依托县、企业“互联网+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统一调度指挥实现指挥、信息(包括视频信息)的传输与处理、会议和办公自动化。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视频指挥系统、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设备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
5.4 人才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处置专家专业人员档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5 资金物资保障
(1)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应急救援建设规划,县财政每年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2)县级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3)演练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7 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分级响应标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1)Ⅰ级响应(国务院安委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响应(省人民政府):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响应(县人民政府):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响应(县人民政府):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响应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由县应急局组织实施。
(2)县应急局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1次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的,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3)县安委会每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6.3 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 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阻碍应急救援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姚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框图
2.大姚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
大姚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安委办(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
|
县安委办(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
|
单位组织自救
|
派出工作组参加指导和协调救援
|
成立指挥部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
派出工作组出动应急救援队伍
|
紧急疏散
|
|
现场急救
|
|
泄漏处理
|
|
火灾扑救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