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楚雄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姚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1.3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
1.4 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非煤矿山领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大姚县人民政府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县应急局是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一线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指导实施;协调相关单位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建立专家组,制定方案、科学施救;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州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
2.2.2 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先期处置的综合协调,编制和修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委会审核后发布实施,组织指导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结合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应急管理规定,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演练等基本信息台账,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准确的信息参考;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接收和办理向领导报告的紧急重要事项。
2.2.3 有关配合单位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应急局提请县安委会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参与部门的职责如下:
县公安局: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协调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提供救援所需的有关地质资料。
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地面火灾扑救,控制地面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参与事故伤害人员的搜救、抢救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相关医疗专家、医务人员的联系调集、救治医院的落实及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参与现场救援及伤员转移协调,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配合做好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及可能导致的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抢险运输单位和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运送的协调落实。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测,落实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处置方案及措施。
县气象局:配合做好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以及现场监测等应急气象保障。
县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维护职工权益。
县民政局: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组织调度。
县财政局:配合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3 运行机制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上下联动,快速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启动同级响应,并接受县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实现应急联动。
3. 1 应对机制
(1)事故报告。接到辖区内上报的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并迅速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局报告。
(2)预案启动。根据事故等级和预案响应级别,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大姚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应急措施。在接到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矿山事故时,县应急局主要领导迅速到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牵头做好安全维稳、环境监测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相关情况。
3. 2 乡镇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
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组织和协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重大危险源
4.1.1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所负责监管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
(2)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3)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4.1.2 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
(1)居民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
(4)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4.1.3 预防措施
(1)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依托县、企业“互联网+生产安全”信息平台,对全县非煤矿山实施远程监管、适时监管、全方位监管,实现监管信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对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统一调度指挥,实现指挥、信息(包括视频信息)的传输与处理、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县应急局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以生产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为依托,通过政府购买专家服务、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措施,排查隐患、治理整改。
4.2 预警信息与报告
4.2.1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100%申报进入“云南省生产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落实每月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等环节责任,并重点落实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预警信息:
(1)政府综合督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隐患排查发现提出的预警信息。
(2)重大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预警信息。
(3)生产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4)群众举报反映的预警信息。
4.2.2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1)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接报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目前伤亡情况,正在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等。事故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应急处置情况。
4.3 预警级别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4 预警发布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县应急局提请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事发生地县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4.5 预警预防行动
4.5.1 县应急局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的预警信息,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企业及企业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5.2 县应急局接到上报或者反映的非煤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安排相关股室及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1 一般(Ⅳ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经济损失不超过1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难。
现场指挥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局有关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办法,乡镇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设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县应急局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乡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 较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难。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拟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以下现场处置工作:县应急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及时收集并上报各类信息;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进行治安管控及交通管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事故区域内石油液化气经营、储存及饮用水管路的隐患排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保通工作;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医疗救治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处置等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所需的气象资料;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火灾防火和现场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楚雄大姚供电局负责所需电力安全保障。其他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5.3 重大(Ⅱ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难。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拟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较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中明确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4 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响应
事故已经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难。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拟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较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中明确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州现行规定执行。
6.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4 事故总结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救援过程、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乡镇、部门、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讯联系。
乡镇、部门、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县应急局报送重要信息。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2.2 矿山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和矿山专业队伍组成。按照属地原则,乡镇消防救援队伍主要以当地乡镇应急救援力量为主,依托相关矿山企业现有的专业救援力量建立救援队伍。
7.3 应急专家保障
以大姚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专家库专家为基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合理调配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
7.4 应急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装备以现有的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为主,各应急救援队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7.5 应急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6 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救援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援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医疗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8 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7.9 物资保障
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的物资需求,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县应急局提出请求,县应急局及时做好相关协调保障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是检验应急预案是否针对管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发现问题、改进不足,完善应急预案动态管理的必然要求。应急救援演练应每年进行一次,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
8.2 预案修订
(1)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由县应急局组织实施。
(2)县应急局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1次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的,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3)县安委会每年组织1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8.3 奖励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4 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阻碍应急救援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产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姚县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框图
2.大姚县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流程图
3.大姚县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处置终止程序框图
大姚县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框图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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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处置终止程序框图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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