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大姚建设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楚雄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大姚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固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及直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事件另有预案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 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无序,引发次生事故。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大姚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监委、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林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民政局、楚雄大姚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统一指挥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决定预案的启动;决定是否实行交通或治安管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是否结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相关力量的调动;指派现场指挥负责人,根据救援需要决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立;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和各工作小组发布命令、下达工作任务;下达调动相关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资金、设备、物资的命令;下达及时抢救或暂时停止抢救的命令;下达免除和重新任命各工作小组组长的命令;召开新闻发布会。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大姚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各位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实际情况从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及时传达落实指挥部及上级批示、指示精神;做好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负责接收和办理向指挥部报告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指挥部召开的有关事故应急处置的专题会议,并督促抓好落实;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及时、有序、有效进行;负责参与救援单位及其人员的通知联系工作;负责救援车辆、设施、设备、物资的调度及应急物资的筹集、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发布督促各工作小组依职落实开展工作。
2.3 各工作小组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组和指定小组负责人。其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是:
2.3.1 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由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管控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
(2)组织做好人员疏散及治安管理,控制、消除与事故有关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3)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4)根据救援需要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并报指挥部批准;
(5)指导协调现场人员科学有序开展应急救援;
(6)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 ;
(7)及时向指挥部或者办公室联络报告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需要增援的事项。
2.3.2 医疗救治工作小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医疗;
(2)及时向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救治情况;
(3)参与相关部门做好对遇难人员的死亡鉴定。
2.3.3 善后工作小组
组长:由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依据政策、损失等情况,协调事故当事双方按规定和标准协商确定赔付补偿问题;
(3)负责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4)及时向指挥部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报告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2.3.4 新闻报道工作小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新闻办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组织工作;
(2)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事故发生及处置有关信息;
(3)负责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的接待和协调工作。
2.3.5 专家技术小组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1)分析排查现场危险因素、分布范围以及可能导致事故扩大、蔓延的趋势和后果;
(2)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4)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5)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2.3.6 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调查组成员根据事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发文明确,其主要职责是:
(1)事故现场保护及勘查;
(2)事故证据材料提取收集;
(3)涉及事故定性的相关检验鉴定;
(4)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
(5)按法定时限和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4 相关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并上报各类信息,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抓好州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执行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进行治安管控及交通管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县纪委县监委:监督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督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输油、输气管道及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领域和公路、市政等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探矿企业及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垃圾处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参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生产安全(经营)许可的企业。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及因事故导致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助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涉旅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文化节庆活动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县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县民政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工作。
2.5 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照县级层面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3.1 预警预测
3.1.1 监控预防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并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整改。
3.1.2 预警通报
县级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县级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县应急局。
3.1.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局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州应急局。同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要求,做好信息上报。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3.2.2 应急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当县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
现场指挥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事故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事故有关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办法,乡镇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设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安委办(县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县安委会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拟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以下现场处置工作:县应急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及时收集并上报各类信息;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进行治安管控及交通管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事故区域内石油液化气经营、储存及饮用水管路的隐患排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保通工作;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医疗救治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处置等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所需的气象资料;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火灾防火和现场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楚雄大姚供电局负责所需电力安全保障。其他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重大(Ⅱ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以下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根据国务院或省州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县级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较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中明确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响应
事故已经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成 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
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事发地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根据国务院或省州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县级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较大(Ⅲ级)安全事故响应中明确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2.3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3.2.4 社会动员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组织要本着就近、就地和快速高效的原则,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3.2.5 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救治、伤亡赔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州级政府和县(市)政府负责调查,省、州、县(市)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负责事故牵头调查的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法定时限要求向同级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评估事故后果,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为救援处置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借鉴、积累经验,为事故调查及事故造成的恢复建设提供参考。
3.4 信息发布
3.4.1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3.4.2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 队伍保障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应急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政府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救援补偿机制,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的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现应急资源共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指导、督促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相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并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动态管理,确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必要时财政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资金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4.3 技术保障
县应急局要建立生产安全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医疗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4.7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企业、单位要落实工伤保险,对存在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企业实行责任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1 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负责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5.2 预案演练
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指导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 宣教培训
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生产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大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楚雄州关于应急管理的规定、要求及应急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姚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框图
大姚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框图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部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