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快速、有效、妥善防治地质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1—2020年)》、《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或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主要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2.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2.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3.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一名副局长、县应急局一名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楚雄大姚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组成。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一名副局长兼任。
3.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中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人员队伍,将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到各监测人员,确定监测方法和预警信号,明确监测责任,形成覆盖全县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点监测,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并迅速通知和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落实制度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汛期来临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当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防范期,提出防治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2.2 加强巡查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地质灾害汛期值班、灾情速报、险情巡查、“两卡”发放、应急调查等制度,做好汛期值班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加强对乡镇各项制度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基层和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4.2.3 发放两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各乡镇做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工作,增强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4.3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机制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机制,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将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和本地区重要天气情况通知有关地区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1)当预警级别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通知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2)当预警级别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通知监测人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的变化,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同时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警级别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通知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密切关注是否出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一且发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监测人员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
4.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4.1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4.4.2 速报时限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4.3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 应急行动
5.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在未确定级别之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应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2)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4)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加重继续造成人员伤亡;
(5)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
(6)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救灾物资,安抚转移群众;
(7)核实险情或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5.2 应急行动
经核实,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启动《大姚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随之启动。县人民政府采取如下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3)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
(4)迅速调配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5)根据灾情或险情的情况,协调武警中队进入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6)迅速向州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经核实,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4 应急行动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救灾工作进入正常工作程序,应急行动结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 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武警中队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负责参加救灾抢险,抢救被埋压人员。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地质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同意发布灾情和抗灾救灾信息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抚恤金发放工作分配、管理、调运救灾资金和物资。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以及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上报灾区疫情监测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所需的食品、药品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资金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水利设施的安全防范,做好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以及水情监测和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灾区学校师生安全和就学工作,协调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做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修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和鉴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预报,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为我县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派出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
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恢复灾区供电、供水、通信畅通,公共设施安全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有关工作。
有关协调工作:当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水务局牵头;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生地处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发生地处于学校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7 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7.3 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现场处置完毕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7.4 恢复生产生活
应急行动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对受灾群众财物进一步清理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
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造成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工作,确保转移避险群众的正常生活。
7.5 灾害治理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意见,地质灾害点有条件治理的,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向省、州、县人民政府申请立项勘查和设计,尽快组织对地质灾害点实施工程治理。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申请立项、勘察、设计和治理工作
7.6 异地搬迁
地质灾害点无条件治理的,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向省、州、县人民政府申请群众异地搬迁项目,组织受灾群众做好异地搬迁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扶贫、应急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异地搬迁项目申请立项工作。
住建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异地搬迁地点选址、规划工作。
县人民政府综合统筹,认真开展异地搬迁地点选址工作,并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安全。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为第一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为第二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为第三梯队。
地质灾害易发区应组建民兵等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8.2 通信保障
应急抢险期间,通信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8.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路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8.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灾区所需的食品、药品安全。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8.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中队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8.6 物资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的供应。
8.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州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县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中央、省州下拨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应急抢险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8.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8.9 技术保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8.10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大姚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和培训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地质灾害监测人员专业知识、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经常组织对干部、群众的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灾常识,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2 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各项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10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管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10.2 预案更新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1 责任与奖励
11.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预防中提供重要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者在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于以表彰奖励。
11.2 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的定义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灾情指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2.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2.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姚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
2.大姚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流程图
大姚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
一、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在未确定级别之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应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2)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4)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加重继续造成人员伤亡;
(5)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
(6)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救灾物资,安抚转移群众;
(7)核实险情或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二、应急行动
经核实,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大姚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随之启动。县级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采取如下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及相关准备工作;
(2)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3)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
(4)迅速调配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5)根据灾情或险情的情况,协调解放军、武警中队进入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6)迅速向州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经核实,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四、应急行动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救灾工作进入正常工作程序,应急行动结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现场处置完毕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成员单位按职责及指挥部安排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大姚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组成。
7、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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