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和初级军士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军官、中级以上军士的残疾,由军队战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