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重要指示要求,鼓励驻滇部队官兵扎根边疆、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及中央组织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机制,加大组织安置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任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国资委各1位副职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州(市)结合实际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二)拓展安置形式。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主要包括转任、交流、面向随军家属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就业等方式。
转任交流安置。军人家属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由组织部门负责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面向随军家属公开招聘。鼓励地方政府、部队和国有企业组织面向随军家属公开招聘。其中,招聘到事业单位的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安置到国有企业的,由企业根据用工程序组织招聘。安置到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情况,按照专业类别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施定向招考。
面向社会就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鼓励随军家属面向社会就业创业,积极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招用随军家属超过一定数量的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有关单位招录招聘随军家属,应当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
(三)聚焦安置重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驻滇部队上校以上,从事飞行、舰艇或者涉核等艰苦工作、受到副战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对象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优先考虑。
驻迪庆州部队,随军前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统筹安排。
二、多措并举,拓宽就业安置渠道
(四)量化安置指标。军地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拥军优属政策,拿出编制岗位、切实关心关爱。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转任、交流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要按照“先急后缓、贡献优先、双向选择”原则,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进行妥善安置。随军未就业家属是安置的难点,各地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事业单位招聘计划,面向随军家属公开招聘。省属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驻滇部队单位。驻滇部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每年按照专业类别拿出5%左右数量岗位定向招考随军家属。实行社会化保障的部队和营区,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营区服务网点等渠道,最大限度促进随军家属市场化就业,缓解就业安置压力。
中央垂管单位。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领导为主的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任务,有空缺编制岗位需选调人员时,应当优先安排随军前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加强就业扶持。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双拥部门应当牵头做好随军家属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各州(市)根据随军家属数量,每年组织集中招聘不少于1次。
(六)提供就业援助。各地应当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援助,通过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通过就业服务仍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积极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三、落实优待,搞好就业创业扶持
(七)落实奖补免政策。各级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政策优待,为随军家属面向社会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自主就业创业税收减免。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级〈含〉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须提供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按上述规定,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未就业期间补助。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规定享受部队和地方相应未就业生活补助和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等待遇。健全完善随军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定期增长机制,结合省内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适当增加随军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
四、军地合力,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八)明确职责分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党政机关和驻滇部队按照职责分工,军地合力抓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党政机关职责。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要做好进入省直机关及直属、所属事业单位随军家属选调安置招聘工作;省国资委主要做好进入省属企业的招聘工作,并协调省属企业提供编制岗位;州(市)党委组织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转任安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家属的交流安置和随军前无工作家属的公开招聘,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主要协调做好随军家属面向市属企业及社会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驻军单位职责。军队各级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地方抓好工作落实。其中,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主要做好安置到省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需求汇总报审;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主要做好所在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汇总报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方案拟制、督导落实、考核评比等工作;驻滇部队独立旅以上单位主要做好随军家属安置资格初审、跟进协调服务,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及家属树立正确就业观,确定合理就业预期。
(九)规范办理流程。每年3月31日前,由驻滇部队各军(独立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其中,拟由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拟由各州(市)、县(市、区)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6月底前,各州(市)、县(市、区)根据年度安置需求,通过纳入党委议军会、召开专题会议、相关部门协商等形式,研究形成随军家属年度安置岗位计划;拟由省直部门安置的,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双拥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安置计划。
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的,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每年3月31日前,报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送驻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安排。
(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是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州(市)双拥办要牵头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形势、细化责任分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原则上当年批准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年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次年底前必须安置到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双拥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导落实、考核评比等工作,及时统计汇总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落实情况。要强化安置结果运用,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纳入全省党管武装考评和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评比重要指标,次年省委议军会上进行书面通报。
各州(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优化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并将政策文件及时抄送驻地团以上驻军政治工作部门,切实有效解决军人后顾之忧。各州(市)正在实行的随军家属安置方面好的政策和做法要继续巩固和优化。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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