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制定的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拥军优抚、褒扬纪念、解难帮困等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务管理、待遇保障等工作。
(三)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宣传、信访接待办理等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按照中央、省、州的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承担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等工作。负责双拥创建、烈士褒扬、走访慰问等活动。
(八)拟订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人公墓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组织开展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拟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报批事宜。
(九)负责指导督促乡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力量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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