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建设单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实施查处外,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此外,还需关注是否存在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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