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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水务局执法事项清单

索 引 号:dyx016-/2023-0817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水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水务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2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4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5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6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7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8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9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0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11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2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3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4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15

对浸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

16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17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18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19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20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21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22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处罚

23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4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25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26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7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8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9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的处罚

30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31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32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33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34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35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6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37

对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8

对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39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40

对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4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42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43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44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处罚

45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46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处罚

47

对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48

水利工程(含供排水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49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处罚

50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未履行的职责造成的损失的处罚

51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2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设计、施工、监理工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处罚

53

施工单位未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54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等违洼 行为的处罚

55

对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未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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