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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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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八项制度(试行)

索 引 号:dyx016-/2023-0817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水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7日 文  号: 标  题: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八项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水务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务综合执法是指县水务执法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大姚县水务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是县水务局设立的内设机构。受县水务局委托,行使审核公告后属本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四条  局属各股室、下属单位和各乡镇水管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对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巡查,当发现水事违法行为时,一是及时向大队报告,二是协助大队依法开展水务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水务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大队主要负责对全县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加重大水事矛盾纠纷的预防与调处。

第七条  大姚县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地点:大姚县水务执法大队办公室,举报电话0878—6211018。

第八条  大队与相关股室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相关股室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水事违法行为且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等在3个工作日向大队进行汇报;是否立案,大队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股室进行口头通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相关股室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大队协助的,应当在1日前口头说明具体的监督检查内容,大队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大队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相关股室协助调查取证或进行留置送达执法文书的,相关股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大姚县水务局法制审核人员由县水务执法大队(局政策法规股股长)王发祥兼任。

第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由分管领导牵头,明确2名以上执法人员,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报请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大队应及时向相关股室单位进行口头通报。

第十四条  水事违法案件结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大队应将结案报告复印相关股室。

 

 

大姚县水务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一、受委托组织开展水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二、协助水资源费的征收,参加重大水事矛盾纠纷的预防与调处。

三、配合省州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大水事矛盾纠纷的调解和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组织县水务系统的执法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执法培训,并办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相关工作。

五、起草水务执法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水务综合执法工作人员行为。

六、做好州水务局水务监察支队安排的工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配合做好水法规的宣传。指导乡镇水管站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大姚县水务执法人员工作准则

1、忠于职守,执法为民。崇尚法律,业务精湛;依法治水、管水,忠诚党、守纪律、讲规矩;爱岗敬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2、严格执法、勇于担当。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水务综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规范执法,程序严谨。以县水务局的名义开展水务综合执法工作。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使用得当,说理充分,文书规范。

4、公正执法,惩教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及时教育、制止违法行为;对屡教不改、严重违法者从严处罚。

5、文明执法,高效利民。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态度公允,以理服人,杜绝简单粗暴;遵守办案时效,提高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6、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执法人员应顾全大局,令行禁止,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侵害当事人权益;严禁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乱处罚、乱收费;严禁吃、拿、卡、要;严禁酒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造成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大姚县水务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二条  本执法巡查制度,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对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文监测设施以及水工程管理等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执法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日常巡查,是指对巡查区域开展的经常性的巡查。重点巡查,是指对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纠纷易发地区进行的巡查。专项巡查,是指对特定的对象、特定的行为所组织的专门巡查。日常巡查每月开展1次,由大队长组织水务执法人员进行巡查。重点巡查每半年1次,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水务执法人员参加巡查。专项巡查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要求,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水务执法人员参加巡查。

第四条  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水务局负责对金沙江、渔泡江、蜻蛉河、小㈠型及其以上水库工程、水资源费的缴纳单位进行执法巡查。

第五条  执法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河道管护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

2.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3.在江河、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秆作物,或围垦河道、库区内围垦的;

4.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堤防、护岸,毁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

5.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规定,在河道管护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弃渣、爆破、钻探的;

6.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的;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

9.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等的;

10.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水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执法巡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携带调查取证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巡查时应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巡查,严格按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第七条  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1.对有可能发生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防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

2.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口头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3.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批准立案后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4.对上级批准取水许可的单位实行执法巡查时,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时,应书面及时向州水务局报告,请求立案查处。

第八条  建立执法巡查工作台账。在执法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人员签名后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整理归档。

第九条  应加强对执法巡查工作的认识,配备相应的水务专兼职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调查取证设备,保证执法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建立执法巡查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执法巡查职责,及时对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处理水事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由县水务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不能及时对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水事纠纷调处不力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大姚县水事违法案件受理制度

一、大姚县水事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878—6211018。负责人:王发祥、李荣军。举报地点县务局(县政务中心3号局级办公楼115室、214室)。受理承办人:王发祥,执法证号YCX06874;李荣军,执法证号YCX12192。

二、举报方式分为口头举报和书面举报。一是举报人亲自到县水务局或用电话口头举报。二是举报人将被检举人的违法事实,写成书面材料,交或邮寄到县水务局。不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举报的案件不予受理。

三、对群众的举报应热情接待,确定是否依法受理。不受理的,应给举报人说明理由。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四、在接受群众的举报时,属县水务局受理范围的,承办人应认真填写《大姚县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给举报人说明理由。立案查处的,待结案后把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当遇到群众集体上访时,一是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二是及时向局领导进行报告。

六、《大姚县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应随相关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大姚县水务执法办案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编有号码的《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执法证号码,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5、将《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水务执法大队应建议立案查处: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3、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及时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县水务局批准后立案。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县水务局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水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县水务局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水务局局长决定。

执法人员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时,一是要向被调查人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二是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三是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是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对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书面向分管领导报告。报告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违法行为应受水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的水行政处罚,由水务执法大队提请县水务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相对人送达《大姚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等。

执法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大姚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姚县水务局应载明: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二是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是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以及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水务局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听证。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15日)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县水务局应分别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执法人员应配合做好工作。

结案后按下列程序办理结案手续:一是承办人员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提出是否结案意见,经水务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签名,报局长批准后结案。二是承办人员应及时将该案卷全部材料整理归档保存。三是案情重大和情况复杂的案件,应报州水务局和县司法局备案。四是列入大案、要案、典型案例以及案中案的案件,要进行案情通报。五是案情通报事实要清楚,运用法规要准确,语言要精炼、朴实。六是案情通报范围视上级要求而定。

 

 

大姚县水务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水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征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影像、视听资料等)。

第三条  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县水务执法大队进行管理。大队应配备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水行政执法文书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管理员要加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把水行政执法文书的归档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五条  执法文书的归档应做到:一是在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执法文书移交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二是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并制作执法文书卷宗目录。

第六条  执法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及分类:

(一)水事案件类:水事案件受理、立案、结案审批表,检查(勘验)、调查报告,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及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二)行政诉讼类:起诉书、答辩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三)行政征收类:缴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送达回证,收缴票据等。

(四)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定、批复、通知以及相关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附件等。

(五)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各种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纠纷统计报表。

(六)其它类:水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到的影像、视听资料等。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查阅;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档案,防止虫蚀、受潮,做好防火等安全措施;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整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使用

(一)其他单位因工作需查阅归档的执法档案,应经水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带离档案室。借调的执法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他人使用。借阅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交还借阅档案。

(二)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使执法文书档案归档、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  

 

 

大姚县水务执法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规定

为使水务执法大队的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水务执法工作的高效运转,结合水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务执法装备是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必需的交通、勘查、录音摄像、取证等专用设备。

第二条  水务执法装备配置应按上级水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本单位匹配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水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为满足水行政执法的要求,执法办案车辆向县公车管理平台临时租用。

第四条  水政执法装备应列入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水务执法大队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保存。

第五条  水政执法装备使用结束后,须交指定人员进行保管。

第六条  按照不同装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水务执法装备的维修保养费用应列入单位的维修保养计划。

第七条  执法人员因使用不当导致执法设备损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照价赔偿。

第八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退休时,应办理执法装备管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