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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农农药罚〔2023〕7号

索 引 号:dyx015-/2023-082301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3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农农药罚〔2023〕7号

当事人:白**

住所:大理州祥云县****

当事人经营禁用的农药“250克/升白草枯水剂”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7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姚县铁锁乡集市开展农资市场检查。在对铁锁乡农贸市场市检查中发现白**在经营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由江苏保士达农药作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克无踪”的“250克/升百草枯水剂”农药产品。该批次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5/06”,质量保证期2年,该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79518”,规格为“1100毫升/瓶”。该批次农药产品共进5件(12瓶/件)共60瓶,现场剩余35瓶,销售25瓶,进价为200.00元/件,售价为300.00元/件。当事人现场未提供相关进货凭证。违法所得为625.00元。执法人员对该批次农药现场予以查封并带回大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毒有害物资仓库保存。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白**停止经营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商标为“克无踪”的“250克/升白草枯水剂”农药产品35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625.00元(大写:陆佰贰拾伍元整);

三、处罚款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8625.00元(大写:捌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大姚县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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