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特修改制订《大姚县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以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强化执法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组织领导
推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追究制、依法赔偿制)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种植业与农药管理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人事股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姚县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大姚县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方案,政策法规宣传股负责日常工作。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县农业农村局机关各股室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1.《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3.《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赔偿制度》
附件1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法制监督,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障农业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结合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依据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等职能。执法依据及管理目标见下表: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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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章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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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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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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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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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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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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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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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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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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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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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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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生产,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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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
关各
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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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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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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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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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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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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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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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
关各
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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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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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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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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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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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等管理工作、根据种植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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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种子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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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种
子管
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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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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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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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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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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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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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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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
营管
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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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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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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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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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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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符合委托条件的受委托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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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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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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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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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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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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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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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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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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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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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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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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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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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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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查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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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农业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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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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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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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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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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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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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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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业方面的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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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技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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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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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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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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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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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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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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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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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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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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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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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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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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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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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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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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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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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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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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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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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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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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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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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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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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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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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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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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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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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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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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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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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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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染污事故和污染纠纷;推广农业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监督对污染农业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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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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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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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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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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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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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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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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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野生植物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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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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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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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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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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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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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渔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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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水厂养殖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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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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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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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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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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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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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维修管理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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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权益,促进农机化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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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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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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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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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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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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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技术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检查和农机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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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以地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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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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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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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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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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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5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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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会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牌证和在田间、院场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技术状态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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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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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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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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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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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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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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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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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驾驶员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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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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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农业农村局机关执法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农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2、拟定或组织起草、修订、清理县级农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审定;3、依法对下一级农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4、负责对本局业务股室及局属执法单位贯彻执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5、审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专业法培训,并负责执法证件年检审核工作;6、承办县级农业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7、根据县政府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8、负责对局属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局属各站(所)的执法职责。1、按照法定职责,认真贯彻相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针、政策。负责全县相关专业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2、宣传贯彻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行政执法权限
(一)县农业农村局机关。1、审查、修改局属各站所代本局起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2、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和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3、指导、协调全县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4、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检查;5、监督检查局属各执法单位落实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情况;6、对全县农业行政执法中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活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纠正不力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二)大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全县相关专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和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或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四、行政执法目标
(一)以依法行政为目标,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保障农业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兴农进程。
(二)履行职责正确、全面、主动、不推诿、不懈怠。
(三)农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兴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做到及时、有效和制度化、规范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五)农业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公开、平等,行政赔偿合法、适当。
(六)认真制定和实施“四制”,充分发挥“四制’’在强化监督、规范执法、促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年度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七)依法接受上级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
五、行政执法考核指标
(一)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率达100%,及时上报备率达95%。
(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计划、有检查、有报告、有反馈、有整改措施,计划执行及时率达95%以上。
(三)履行职责及时、全面、正确,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95%。
(四)农业行政复议正确率达90%以上。
(五)行政应诉水平逐年提高,行政赔偿公正、及时、适当。
(六)农业行政执法培训有计划、有落实、有实效。
(七)农业行政执法协调、指导及时率、正确率达95%以上。
(九)法律、法规学习考核合格率达95%以上。
(十)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附件2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实施方案》,根据《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各单位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评议考核,并将考评情况及考评总结报县农业局,县局组织考评小组对各单位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复核。
二、考评的主要内容: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目标实现情况、工作实绩。
三、考核范围: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四、考评依据:以《执法人员岗位执法责任书》为依据,采取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
五、考评办法
(一)考评按照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个人自评、量化考核、民主评议、考核小组评定的方式进行。
(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评分91公以上的为优秀,71—90分的为称职,61—70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六、考评时间: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每年一次,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附件3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则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察等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以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违法必究原则;
(三)责任与过错相当原则;
(四)公正、公平原则;
(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执法过错追究范围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后果;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工作过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三)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者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四)监督不力,致使执法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对抗上级或组织决定,殆误工作;
(六)其他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非主观过错造成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
第三章过错责任区分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执法人员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错行为,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因执法机构负责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该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依法需经核审或者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未经核审或者批准而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具体承办人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审核人员或者批准人员改变案件承办人(机构)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审核人员或批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由于案件承办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人错误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 因领导者的主观意志发生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集体讨论决定发生执法过错的,追究决策同意人的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集体讨论决策失误的除外。
第四章 过错责任种类及适用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分为行政、经济、刑事等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的性质、原因、情节、后果及其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批评教育;
(三)取消评选先进和晋级、晋职资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造成行政赔偿的,依《楚雄州农业农村局行政赔偿制度》赔偿相关费用;
(七)损坏公私财物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消除影响的;
(三)因发生执法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执法人员愿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屡次发生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
(三)对上级或组织的正确意见拒不执行而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的;
(四)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阻碍纠正过错或干扰、阻碍对其进行调查的;
(五)由于执法人员的过错,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引起行政诉讼致使造成国家赔偿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错案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中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为:
(一)决定立案调查;
(二)调查案件事实,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讨论决定并告知;
(四)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被追究人;
(五)执行。
需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理决定的,向县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处理农业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因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依法应当赔偿的,应予赔偿。
属县农业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县农业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属于县农业农村局下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局属执法机构是赔偿责任单位。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第四条 单位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县农业局备案,并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的案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应当受理但手续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条 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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