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州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和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探索开展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
(二)兼顾坝区与山区及半山区的发展平衡,认真落实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号议案内容,将果蔬烘干机、核桃脱壳清洗机、玉米脱粒机,核桃、花椒初加工设施设备列为优补机型。
(三)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APP人脸识别严格遵循公安部门管理规定,允许使用方可使用),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我县补贴范围与全省补贴范围相一致,即根据全省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全省规范选定的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详见附件1)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2号)要求开展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等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加快推广应用步伐。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要求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试点产品需符合《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要求;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发布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执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详见补贴额一览表。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村组要加强宣传,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引导购机者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1年度,上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128万元不具体分割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根据购机者申报情况统一在补贴系统中录用,总资金消耗完毕录不进系统为止。当年录不完的机具,做好登记,在2022年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录入。以后年度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情况参照上述要求实施。
六、操作流程
(一)基本方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根据省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发布大姚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机具核实管理办法,公开本县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信息。
(三)受理补贴申请。我县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除果蔬烘干机因加强监管、补贴资金比例受限制等原因须由工作人员录入外,其它机具逐步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
(四)机具核验。本着方便购机者的原则,由县农业机械推广站通过补贴系统实行常态化审核,各乡镇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指定专人指导购机者进行常态化购机,受理补贴申请和进行机具核验。机具核验严格执行《大姚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坚持“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并进行“人机三合影”。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需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核验及公示工作,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或者核实不通过的,应向购机者说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五)喷涂标识。对通过核验的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果蔬烘干机喷涂“年号+农机补贴”标识,以方便规范管理。字板及自喷漆由县站购置配发。
(六)审验公示信息。对已审核通过的购机者可以公开的信息及已核验的机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鼓励各乡镇同时在乡镇村组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兑付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后后,各乡镇每月底前报送当月购机者补贴档案,资金兑付申请,资金结算明细,县农业机械推广站对上述资料每月进行一次审核汇总,按程序审定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或对公账户兑付购机者补贴资金。
(八)其他事项(申请核实要求)
1.购机者应当提供的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购机发票、具有农户编号的“一卡通”惠农本(或对公账号)、可移动的机具拉运到核实人员指定地点。(惠农本持卡人和购机人不是同一人的,须在惠农本复印件上注明二者关系、持卡人身份证号码,并由购机者签字)。
2.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必须先落户,再申请。
3.不可移动式机具(如果蔬烘干机)由核实人员入户核实。购机者对用地的合法性和土地使用纠纷负责。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级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各乡镇也要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机械推广站及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经销商要与农机生产企业做好对接,及时、准确、完整的把具体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经销商等信息)录入到办理服务系统中,确保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严禁经销商在开发票或提供农户购机补贴相关手续时向农户收取费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机械推广站及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探索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信息公开专栏名称,公开补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投诉举报渠道、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机械推广站要按年度规范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落实省级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机〔2021〕1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要求,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我县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878-6222289
举报投诉电话:0878-6222289
质量投诉电话:0878-6222289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78-622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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