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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交大姚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索 引 号:dyx014-/2025-0108007 公文目录:交通运输 发文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8日 文  号: 标  题:楚交大姚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道路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和领导带班监控值班等相关制度,加强动态监控管理,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条 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一、公司所属客运车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方能参加营运。

二、公司为加强对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管理,建立使用相对应的管理、监督、维护和考核等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确保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安装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破坏、屏蔽和关闭车载终端设备,不得擅自取出SIM卡,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报警信息。

四、为保证行车安全,应当在车辆停驶状态下操作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或使用车载电话,在车辆进入加油站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时,严禁操作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或使用车载电话。

五、第三方监控机构应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条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一、公司成立动态监控管理部门,使用符合标准的动态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应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公司动态监控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三、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以及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等要求。

四、公司动态监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监控人员2人。监控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五、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人,公司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六、公司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所属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八、定期对平台软件进行检查维护更新,及时排除监控平台软件存在的故障,确保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九、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十、动态监控室管理

1、动态监控室为微机操纵室,室内必须整洁卫生,监控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设备有效运行。

2、监控工作室为24小时工作制,值班人员24小时进行监控,工作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擅离职守。

3、严禁改变动态监控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严禁故意遮挡监控室视频监控摄像头或改变摄像头角度。

4、认真做好视频资料的保密工作,严禁随意传播视频监控资料。严禁外借监控资料或为其他无关的人员翻看、检索监控资料。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资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5、动态监控领导带班人员须实时了解掌握监控情况。

条 动态监控管理职责

一、动态监控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本公司所属营运车辆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2、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明确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记录处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日常监控值班制度。

3、建立完整的监控车辆档案和监控台账,完善所属车辆的基础数据,并按有关要求设定和及时更新相应的监控参数,如最高时速的限定,分段限速、分道限速与车辆的绑定等。

4、坚持每日的安全警示信息发送;并且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单位要求等及时向监控车辆发送相关信息。

5、指导和监督本单位车辆驾驶人正确使用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负责对本单位车辆的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日常检查。

6、确保有车辆运行期间必须有监控,确保全覆盖、全过程监管,要加强节假日安全监管,防止出现监控死角和盲点。

7、对已安装录像设备的营运车辆实行有效监控,明确监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录像设备的保存、使用、维护,及时完成数据采集、整理、记录分析工作,建立车载录像监控记录表。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定期读取监控录像,对已读取的监控录像进行备份存档,并对监控录像中的载客情况、途中停车情况、驾驶员操作规范等状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

8、服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各客货运单位监控人员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所有营运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做好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3、负责填写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日志,及时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并进行记录;在监控中发现紧急或异常情况(不在监控状态车辆、严重违法车辆;车辆发出的交通事故或盗抢的紧急信息等),要查明原因,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加强对本单位重点违章营运车辆监控:①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营运车辆;②一般公路超速50%以上的营运车辆;③凌晨2-5时未停车休息的营运客车。④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营客车。⑤运营期间异常车辆。

5、对营运车辆的重点违章违法行为,及时提醒驾驶员进行纠正,查明违章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填写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日志。

6、严禁私自删除忽略违章处罚单据,对异常的处罚单据需注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删除。

四、驾驶人职责

1、正确使用和维护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

2、遵守集团《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监控管理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3、及时向公司监控管理平台报告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的异常情况。

4、收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5、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盗抢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监控管理平台发送报警信息。

条 监督管理

二、公司加强对监控管理平台和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驾驶人和车辆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依托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安全行车档案,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处理,对营运车辆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员应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对每天的监控信息(在线率、违章车辆、运营期间异常车辆等)进行分析汇总统计,并在次日10时前上报安全保卫部及本单位分管领导。

条 罚则

一、车辆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动态监控车载系统终端,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给予500-1000元违约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保证其使用功能完好;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的,给予1000-2000元违约处罚,情节恶劣的取消其准驾资质;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给予1000-2000元违约处罚。

二、车辆驾驶人疲劳驾驶,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监控平台发出告知信息的同时,对车辆驾驶人处以100-200元违约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对两次告知还不消除违法行为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200-500元违约处罚,并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停班三天的整顿学习。

三、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的营运客车,凌晨2至5时运行的营运客车,经核实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违约处罚,并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停班三天的整顿学习。

四、驾驶人驾驶车辆超载20%以下的,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处以200元处罚。驾驶人驾驶车辆超载20%以上的,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处以500至2000元违约处罚,并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停班整顿学习三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准驾资质。

五、驾驶人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经查实的,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处以500元处罚,并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停班整顿学习三天。

六、视频监控及路检路查中发现车辆行驶途中驾驶人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吸烟、与他人闲谈等有妨碍安全驾驶不良行为,以及收车后或夜间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对驾驶人处以100-500元违约处罚。

七、被媒体曝光、社会举报有妨碍安全驾驶不良行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驾驶人必须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公司进行通报;处以500-1000元违约处罚;并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停班三天的整顿学习。情节恶劣的将取消该驾驶员的准驾证资格。

八、车辆驾驶人超速处罚细则

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采用分段、分道限速设置,每日统计超速次数,次日上午9:00时将前一日超速行为车辆进行公布,并在7日内按超速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细则:

(一)超速在10%以内的,每超速一次处以违约金5元。

(二)超速达10%(含10%)以上未达20%的,每超速一次处以违约金10元。

(三)超速达到20%(含20%)以上未达50%的,每超速一次处以违约金20元。

(四)超速达到50%(含50%)以上的,第一次超速处违约金200元,并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停班整顿学习2天;第二次超速处违约金500元,并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停班整顿学习3天;对当月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将取消该驾驶员的准驾证资格,并报集团安全保卫部注销《准驾证》。

(五)对收到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处罚细则:

1、超速10%(含10%)以上未达20%的,每次对驾驶人处以安全违约金100元;

2、超速20%(含20%)以上未达50%的,每次处以安全违约金200元,并停班学习1-3天;

3、超速50%(含50%)以上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超速20%(含20%)以上的,处以违约金2000元,并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取消该驾驶员的准驾资质。

九、对多次违法违规驾驶人,除按以上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外,还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屡教不改的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停班整顿学习三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驾驶人的准驾资格,注销《准驾证》。驾驶人发生违法行为,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监控管理规定,擅离职守,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将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集团《员工手册》第十五章第二条条款进行惩处。

十一、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人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单位,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对单位处予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处罚。

条 监督检查

一、公司安全股定期对动态监控管理部门的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实施处罚,并将其纳入年终奖惩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年终安全工作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公司安全股使用安监车辆,定期或不定期的上路对车辆终端设备使用情况、技术状况情况进行检查,路检路查每月不低于一次。对路检路查中查获的各种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条内容和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1)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进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2)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3)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法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4)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5)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授受处理或是停车协助终端运营商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6)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7)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设备,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运输。

8)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天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进行排查,并签字确认,并对违法违规人员做“三违”处罚。监控数据应该至少保存6个月,一般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至少保存1年,重大以上的事故车辆监控信息、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9)特殊气候、特殊路段,监控人员在每天出车前都作安全信息公布和通报。

2、交通违法违章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在每月安全生产会议上通报运输车辆及人员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分析情况,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做相应记录,特殊情况下需上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统计分析的方法

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可采用对比的方法进行分析,也可用综合分析法和各别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分析,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根据公司运输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应对方法和合理化建议,应把动态监控信息作为员工年度安全考核。

三、车辆动态第三方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控机构提供动态监控服务的,应与第三方监控机构签订合同,明晰双方的收费标准、工作规范、监控职责、处理流程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第三方监控机构使用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三条第三方监控机构负责对被委托企业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并按规定设置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限值。

第四条第三方监控机构的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的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

条五条第三方监控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告知对被委托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第三方监控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行时实时在线。

第七条委托企业应保持车载终端设备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实时在线。不能保持实时在线的,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及时通知驾驶人到指定地点检修。

第八条托企业应当配备专(兼)监控员,负责接收、处理和反馈第三方监控机构传送的信息。

第九条对第三方监控机构提供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凌晨异动屏蔽信号等违法行为处理率不得低于90%。

第十条对第三方监控机构提供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凌晨异动屏蔽信号等违法行为按《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进行分析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