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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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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工作典型案例七

索 引 号:dyx014-/2024-1029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 文  号: 标  题:普法工作典型案例七

2024年5月24日8时41分,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南永公路****路段检查发现,杨**驾驶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大姚驶往楚雄,该车停靠在检查路段,并在该处路段上客,该路段为未批准的配客站点。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楚雄太阳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楚雄太阳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对客运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因该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向当事人下达《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执法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并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提醒: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乘客要到正规车站购票上车保障自身权益和安全。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