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楚大交罚﹝2023﹞016号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15时32分,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永公路仓街检查站路段(金碧镇)检查发现,沙**驾驶云ED1***7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沙**)由大姚县城驶往南山坝工业园区,该车载人3人(含驾驶员)。云ED18007号小型轿车搭载2名乘客,乘客杨**、李**均通过滴滴平台下单,在十字街上车,目的地为南山坝工业园区祥华公司。至被执法人员检查时,乘客杨**通过平台结算此次费用共计17.78元。云ED1***7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云ED1***7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沙**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该案,因其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在办理该案件的全过程中,执法人员为当事人耐心解答疑惑,普及法规政策,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工作,主动办理网约车证,合法合规经营。继沙**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之后,陆续有10余辆网约车入驻大姚县呼我出行网约车平台。
二、 典型意义
1、网约车作为交通运输领域的新业态,弥补了传统出行方式的不足,又极大地方便了市民出行。但因为当前政策法规不够健全,政策实施相对滞后,网约车市场乱象频生,合规化整治也重重受阻。该案作为大姚县交通运输局网约车合规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开端,对于加快推进大姚县网约车市场合规化、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和网约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该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在该案实施处罚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后,陆续有10余辆网约车入驻大姚县呼我出行网约车平台,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采取说理式执法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从乘客、主管部门的不同角度看待此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对执法办案的满意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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